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推进学校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关于推进巡察工作向纵深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共江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规范省级机关部门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巡察工作要点>的通知》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尊崇党章,依规治党,深化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全面了解学校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省委、学校党委决策部署、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等情况,促进领导班子政治建设,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学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第三条 根据中央和省委巡视巡察工作有关精神,决定在学校开展巡察工作,学校党委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由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将学校二级党组织纳入监督范围,实现巡察全覆盖,一届任期内对巡察对象至少巡察1次。通过巡察,加强对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强化政治巡察,对政治立场不坚定、执行党的“六项纪律”不严格和作风建设不扎实的进行干预和纠正;对于巡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早预警,并责令被巡察党组织及时整改,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情节严重的或者整改不力的,提请学校党委、纪委使用组织手段、纪律手段进行处理。
第四条 学校巡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依纪依规、务求实效;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坚持人民立场、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领导机制和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巡察工作实施具体领导(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组织部部长、党委宣传部部长、纪委副书记、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等人员组成,原则上不超过7人。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巡察工作,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决议、决定以及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党委有关决策部署;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审定巡察组组成人员;
(四)听取巡察组工作汇报;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八)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巡察办是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承担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职责。
第八条 巡察办的具体职责是:
(一)拟定巡察工作的规章制度,促进巡察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二)起草年度和阶段巡察工作计划、方案,拟定巡察组长、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结果;
(四)组建巡察组并对巡察人员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五)做好巡察结果的反馈工作,对被巡察党组织的整改进行指导和督促;
(六)起草巡察工作文件、会议讲话、简报等相关文字材料,做好巡察工作的材料归档工作;
(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根据“一次一任命”“一次一授权”的要求,设立学校党委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承担具体的巡察任务,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巡察组由6~10人组成,巡察组成员由熟悉基层党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项目管理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巡察人员和联络员,实行组长负责制。巡察组的基本职责是了解情况、发现问题、考察干部、督查工作、如实反映、提出建议、督促整改、推动工作。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时间
第十条 巡察对象为学校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一条 对二级党组织实行任期巡察;巡察组对每个巡察对象的巡察时间一般为10~20个工作日,视具体情况由巡察办决定。
第四章 巡察内容
第十二条 突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从严治党,深化政治巡察,查找政治偏差,紧盯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关键少数”,督促各级党组织强化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第十三条 紧扣中央和省委关于政治巡视巡察新要求。
(一)围绕党的政治建设,重点检查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情况;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二)围绕党的思想建设,重点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围绕党的组织建设,重点检查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
(四)围绕党的作风建设,重点检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情况;整治“四风”特别是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情况;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情况;
(五)围绕党的纪律建设,重点检查党规党纪执行情况;
(六)围绕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惩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情况;
(七)围绕省委巡视和学校党委巡察的反馈问题整改,审计监督、专项督查等重点检查反馈问题整改,安全生产政治责任落实等情况。
第十四条 紧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
(一)聚焦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情况,重点检查学习是否深入、理解是否准确、贯彻是否坚决、执行是否到位;
(二)聚焦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学校党委行政重点工作要求情况,重点检查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高水平高职院校等是否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三)聚焦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重点检查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漠视侵占师生利益等问题。
第十五条 紧扣推进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
(一)重点检查被巡察党组织是否压紧压实整改责任,形成整改合力;
(二)重点检查被巡察党组织是否对巡视巡察发现的问题逐条整改到位,有无报假账、做表面文章现象;
(三)重点检查被巡察党组织是否认真处置、核查移交的问题线索,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是否依然有反映或有新的反映;
(四)是否用好问责利器,以问责促整改,以整改促改革促发展。
第十六条 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巡察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采取机动巡察、专项巡察或巡察“回头看”相结合,灵活运用“机动式”巡察、“点穴式”巡察、延伸巡察等方式。根据领导小组批准的方案,巡察办于巡察组进驻前一周向被巡察党组织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巡察对象和内容。巡察组发布巡察公告,公布巡察对象、工作内容、工作方式、时间安排以及工作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第十八条 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一)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人员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有关来信来电来访。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根据工作需要,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党组织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参会人员范围为被巡察二级党组织所属全体教职员工,必要时可特邀学生代表;
(十)开展专项检查;
(十一)提请有关单位协助;
(十二)根据需要,巡察组可采用经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巡察中期,巡察办组织巡察组向领导小组汇报前期巡察工作情况和后期巡察开展计划。
第二十条 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分析汇总巡察工作情况并形成巡察报告,对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如实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在巡察组撤点15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指导进一步修改巡察报告,报学校党委。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及时听取领导小组关于本轮巡察综合情况汇报,研究巡察反馈和成果运用等有关事项。党委会召开后15个工作日内,巡察办将党委书记听取汇报时的讲话和巡察综合情况汇报材料报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及时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巡察意见,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四条 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反馈意见15天内,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围绕巡察反馈意见,把自己摆进去进行深刻剖析、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明确整改措施和要求。收到反馈意见1个月内,制定出整改方案及清单,报巡察组审定后,开始认真落实整改,并于2个月内将党组织整改进展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落实整改情况报告报领导小组。被巡察党组织要巡前即知即改、巡中立行立改、巡后全面整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对巡察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领导小组作出分类处置决定后,巡察办根据问题类型和职责分工,将问题线索分别移交学校纪委、组织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纪委、组织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和问责线索后,应当对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优先办理,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向巡察办反馈。
第二十七条 巡察办应当会同巡察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汇报。学校纪委、组织部门要将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汇报。
第二十八条 巡察办根据反馈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者问责意见,报学校党委讨论决定。
第六章 巡察纪律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 巡察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政治建设、提升能力水平、严格管理监督,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客观公正地了解和反映情况。
第三十条 巡察组在关注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成员存在问题的同时,也要关注学校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其他干部,同时注意发现和推荐被巡察党组织在思想政治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
第三十一条 巡察组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巡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与巡察办沟通,由巡察办向领导小组请示汇报。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党组织的正常工作,重大问题不作个人表态。
第三十二条 巡察组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保密和回避制度,巡察工作材料要妥善保管,巡察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材料交巡察办保管和归档。
第三十三条 巡察组要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接受被巡察党组织的宴请和礼品。巡察组成员不得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任何个人要求。
第三十四条 巡察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超越权限,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 巡察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密纪律和廉洁纪律等党纪党规。
第三十六条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充分认识巡察工作对促进本单位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准备工作,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支持和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巡察工作环境。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七条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进一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规党纪,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履行党内监督职责、正确行使党内监督权利。
第三十八条 被巡察党组织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对巡察人员请客、送礼。
第三十九条 被巡察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条 被巡察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可以向领导小组或者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党委、纪委及党委组织部反映。反映属实的,有关机关、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一条 被巡察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巡察中发现的问题,针对反馈意见,提出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按相关要求书面报巡察办。
第七章 巡察结果运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要高度重视巡察结果运用,构建整改监督闭环,推动立行立改和快查快结,充分发挥治本功能,坚持把巡察与主题教育、日常监督、深化改革相结合,纳入融入“三不”一体推进工作格局。要把巡察结果以及巡察整改情况作为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推动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着力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