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8-06-21浏览次数:224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制止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和借机敛财,倡导勤俭节约、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上级党委、纪委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干部是指学校全体党员和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为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含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等操办的,或者委托他人操办的婚丧嫁娶事宜,以及以生日、贺寿、乔迁、晋升、获奖、调动、出国、升学等各种名义召集他人共同庆祝的事宜。

  第三条 学校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要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俗,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要切实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做勤俭节约、树文明新风的表率。

  第四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婚宴单方不超过10桌,男女双方合办不超过20桌,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操办;

(二)不得通过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等形式分批次、多地点办理。

(三)不得借子女升学、生日满月、老人过寿、房屋乔迁、工作调动、职务晋升等名义操办喜庆宴;

(四)不得利用职务影响为教职工操办婚庆事宜;

(五)未经组织安排,不得为教职工操办丧事事宜;

(六)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借机敛财,不得收受管理监督和服务对象及有业务关系往来的单位、个人礼金礼品,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

(七)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以权谋私,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使用公共资源、占用公务车辆,不得干扰、影响和妨碍正常的工作、教学、生活秩序;

(八)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五条实行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制度。

(一)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标准和邀请(参加)对象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操办婚庆嫁娶事宜,应提前7个工作日填报《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党员干部婚事操办情况报告表》;

(三)操办丧葬事宜,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和校工会口头汇报,并在事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及时填写填报《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党员干部丧事操办情况报告表》;

(四)校级领导、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报纪委备案;

(五)中层干部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纪委办公室备案,报告表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六)党员、副科级干部和主任科员经所在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后后,报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备案;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纪委应当调查核实:

(一)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二)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

(三)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在校内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收到群众实名举报或媒体特别关注的;

(五)上级部门要求核实、调查的。

  第七条 对违反规定,在婚丧喜庆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党员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严重违纪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八条 在操办婚丧事宜中,因各种原因当时未能拒收的违规礼品、礼金,应于事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法退还的,在10个工作日内上交校纪委办公室登记,由纪委办公室统一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九条党员干部委托或接受他人为本人、直系亲属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视为党员干部本人操办。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加强教育提醒和管理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如实报告并严格遵守规定,做到真抓真管、真管真严。

  第十一条党员干部要把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述责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主动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