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制止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和借机敛财,倡导勤俭节约、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上级党委、纪委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干部是指学校全体党员和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为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含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等操办的,或者委托他人操办的婚丧嫁娶事宜,以及以生日、贺寿、乔迁、晋升、获奖、调动、出国、升学等各种名义召集他人共同庆祝的事宜。
第三条 学校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要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俗,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要切实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做勤俭节约、树文明新风的表率。
第四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婚宴单方不超过10桌,男女双方合办不超过20桌,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操办;
(二)不得通过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等形式分批次、多地点办理。
(三)不得借子女升学、生日满月、老人过寿、房屋乔迁、工作调动、职务晋升等名义操办喜庆宴;
(四)不得利用职务影响为教职工操办婚庆事宜;
(五)未经组织安排,不得为教职工操办丧事事宜;
(六)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借机敛财,不得收受管理监督和服务对象及有业务关系往来的单位、个人礼金礼品,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
(七)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以权谋私,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使用公共资源、占用公务车辆,不得干扰、影响和妨碍正常的工作、教学、生活秩序;
(八)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五条实行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制度。
(一)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标准和邀请(参加)对象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操办婚庆嫁娶事宜,应提前7个工作日填报《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党员干部婚事操办情况报告表》;
(三)操办丧葬事宜,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和校工会口头汇报,并在事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及时填写填报《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党员干部丧事操办情况报告表》;
(四)校级领导、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报纪委备案;
(五)中层干部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纪委办公室备案,报告表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六)党员、副科级干部和主任科员经所在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后后,报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备案;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纪委应当调查核实:
(一)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二)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
(三)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在校内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收到群众实名举报或媒体特别关注的;
(五)上级部门要求核实、调查的。
第七条 对违反规定,在婚丧喜庆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党员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严重违纪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八条 在操办婚丧事宜中,因各种原因当时未能拒收的违规礼品、礼金,应于事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法退还的,在10个工作日内上交校纪委办公室登记,由纪委办公室统一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九条党员干部委托或接受他人为本人、直系亲属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视为党员干部本人操办。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加强教育提醒和管理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如实报告并严格遵守规定,做到真抓真管、真管真严。
第十一条党员干部要把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述责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主动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